刑法条文(涉偷越国(边)境人员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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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一、刑法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原规定
  未改动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无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