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涉偷越国(边)境人员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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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一、刑法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原规定 未改动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无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