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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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新增加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