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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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未改动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无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