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冒名顶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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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罪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刑法原规定
  新增加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