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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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一、刑法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刑法原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