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破坏监管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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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罪


  一、刑法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二、刑法原规定
  未改动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无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