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3月6日公布)
(被2004年6月23日新的规定代替)
一、为巩固国家货币币值,稳定金融,保障人民财产,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货币,及中央人民政府特许发行之地方货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凡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
四、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有破坏国家货币嫌疑者,或私运伪造、变造之人民币进入国境者,查获机关应将人证一并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出入国境之邮件,查有夹带国家货币者,没收其货币。此项夹带之货币如系供犯罪之用或有伪造、变造嫌疑者,查获机关应连同邮件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