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1982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 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以及发展新产品。
(二) 工艺方法,试验、检验方法,栽培技术、植物保护技术,养殖技术,安全技术,医疗、卫生、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 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 更有效地利用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五) 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六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奖励,按年经济效果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金 荣誉奖
一 一百万元以上 一千元至二千元 奖状
二 十万元以上 五百元至一千元 奖状
三 一万元以上 二百元至五百元 奖状
四 不满一万元 二百元以下 表扬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年经济效果,从采用时起,按一年的经济效果计算。
第七条 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计算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按其作用意义大小评定奖励等级。
第八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九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中列报。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审查、实施、奖励等工作。建议人和审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的和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采用后由采用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或鉴定,成功之后才能采用。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要进行批评教育, 并扣回已发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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