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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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历程

颁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 2018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 2011年0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 2008年0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次修订) 2005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0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已废止) 1987年08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被1994年1月28日新的规定代替)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 (一)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在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三)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华侨、 港澳同胞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比照第二条的规定减征。
  第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