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首页>>刑法罪名>>正文


刑法条文】【相关解释】【相关案例】【相关实务】【地方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场上的友邻关系。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各部队在战场上虽然所执行的任务有所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应该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互相支援,共同完成作战任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行为不顾大局,使友邻部队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破坏了我军在战场上的友邻关系,妨碍实现上级总的作战意图,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友邻部队。
  “友邻部队”,是指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而相邻的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及其分队。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战场上”,是指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战场上。“战场”即敌我双方进行作战活动的区域,包括陆域、海域和空域。“在战场上”与“战时”有所区别,前者则强调的是敌我双方直接交战,彼此互有具体的作战行动,而后者仅说明是在战争时期,敌我双方不一定发生了直接的作战行动。
  “处境危急”,是指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紧急情况。
  “请求救援”,是指处境危急的部队为寻求外界援助而发出的各种信息。这种求援信息既可以是发给特定的对象的,也可以是发给不特定的对象的,如舰艇或者飞机在海上遇险时所发出的海上遇险求救信号。行为人在战场上一旦收到友邻部队的求援信息,如果能够救援,就产生了救援的义务。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2013年2月26日《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战斗失利的;(2)造成阵地失陷的;(3)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4)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5)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6)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指挥人员。
  “指挥人员”,是指在部队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予救援。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贪生怕死;有的是为了保存自己的实力;有的是对上级不满,以违抗命令发泄私愤;有的是基于狭隘的杀敌复仇心理,不顾全大局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客观上都可能因未尽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其区别主要是前者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基于部队友邻关系而产生的,而后者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自身职务所要求的。指挥人员对所属部队处境危急不积极组织支援构成犯罪的,应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对友邻部队见危不救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论处。在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