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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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单行刑法作出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吸收上述规定作为第一款,将“玩忽职守”调整为“徇私舞弊”,在“发售发票”之前增加“办理”一词;同时,增设第二款关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规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出口环节依法向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单位退还在其他环节已经征收的税款的活动。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参与国际竞争,从1985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在企业产品出口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等,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再退还给该企业。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大肆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了实现其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他们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手段,获取用于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他人非法提供这些出口退税凭证,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危害。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口退税凭证。
  “出口退税凭证”,是指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申办企业个人按法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外汇核销证明等证明单证。这些单证是由海关、商检、外汇管理部门管理和核发的。出口退税凭证,是企业或个人申办出口退税事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证明文件,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依据。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为了满足私情、私利,在从事相关工作中,故意违反相关法律,不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退税报关单系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由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认真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经严格审核后盖上海关检讫章将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的一种出口退税凭证。海关受理报关时,对出口企业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往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上述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如果违反国家的上述规定,图私利、徇私情,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出口退税凭证的,就是一种徇私舞弊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收受贿赂并渎职的认定: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是办理出口退税凭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对此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三种形式,即徇私办理发售发票、徇私办理抵扣税款、徇私办理出口退税。
  本罪的客观方面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罪相比,比较容易区分。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相比,区别主要是:
  1、发生阶段不同。本罪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徇私办埋出口退税罪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并以伪造或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为前提。
  2、发生部门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发生在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则发生在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之中。三是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后者是徇私办理出口退税。
  (二)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衣现为假报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劣报优或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3、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别重大损失”,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其他规定,一般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