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附属刑法作出的规定。1991年的《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是指1979年《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1997年《刑法》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对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犯罪作出专门规定,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有必要予以刑事制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
“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根据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本罪对象的“珍贵文物”应不限于可移动文物中的一、二、三级文物,还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根据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的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规定和其职务要求的文物保护、管理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不尽职责。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对馆藏珍贵文物不按《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固定、专用的库房,设专人管理;库房设备和措施不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震、防空气污染的要求;珍贵文物出库归库手续不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形同虚设;发现不安全因素,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生火灾、文物失窃等案件不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文物局等等。
“损毁”,即损坏和毁灭,既包括使珍贵文物部分破损,使其丧失部分价值,即造成原有价值的减少,如使能作为珍贵文物的手稿大面积污损,致其字迹难以辨认;又包括使珍贵文物完全毁灭,从而丧失其全部价值,如珍贵书画被烧毁,珍贵陶器、瓷器被砸碎等。
“流失”,是指被盗、遗失而下落不明或者流落至国外、境外。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且后果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后果严重”,根据2015年《文物管理解释》第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失职造成文物损毁、流失案立案标准的规定与2015年《文物管理解释》不完全一致,应当以后者为准。
收受贿赂并渎职的认定: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管理、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博物馆(院)、纪念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文化行政部门中主管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等,并非指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其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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