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首页>>刑法罪名>>正文


刑法条文】【相关解释】【相关案例】【相关实务】【地方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系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法条中分解修改而来。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的生长发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时期,不象成年人那样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已确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诱惑。如果他们参与有违社会道德准则的淫乱活动,不仅有害于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培养他们健康的性道德观,反而只会助长他们与社会德德的背离,最终导致其丧失人伦道德,腐化堕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诱发其他犯罪。同时,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其参与聚无淫乱活动是公开的还是暗地的,都会严重伤害周围群众的道德情感,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极大的腐蚀性,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引诱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引诱”,是指使用手段引人随从自己的意愿。就本罪而言,就指勾引、诱惑本无意参加聚众淫乱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具有教唆的性质。引诱的方式,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语言,观看黄色下流的录像,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法刺激、拉拢、腐蚀、勾引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
  应注意的是,“引诱”尽管含有“骗”的因素,但不能等同于“诱骗”。就引诱而言,被引诱者在引诱者的引诱下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出于其本心自愿的,不同于“诱奸”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诱奸幼女的则构成强奸罪
  “参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众淫乱的现场。未成年人实际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参加,未成年人实际并未进行聚众淫乱活而只是观看他人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构成本罪。
  “聚众淫乱”,是指由首要分子发动的,纠集特定或不特定三人以上聚集实施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和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08年6月25日发布2017年4月27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2条的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引诱者既可以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参与聚众淫乱者或其他人员,如宾馆、舞厅的管理人员等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引诱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仍故意为之。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追求刺激、讨好他人、从中牟利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由于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质,所以在主观方面认识要素上具备以下特点:(1)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引诱行为;(2)行为人要对犯罪对象未成年人这一事实有所认识。如果确实不知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若符合聚众淫乱构成要件的,可以聚众淫乱罪论处。当然,这里要求对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认识,只要是明知其可能为未成年人即可。(3)行为人还须认识到被引诱者在其引诱下是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客观表现上看。构成本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从行为对象上看。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则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本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2、被引诱者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为了淫乱,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引诱幼女卖淫罪中幼女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幼女进行卖淫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但不以此为限。
  4、引诱方法不同。本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刺激被引诱者的性欲等;引诱幼女卖淫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