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1979年《刑法》第一百条反革命破坏罪中曾规定有抢劫国家档案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部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理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
“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如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如果行为人不知抢劫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