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是指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本条系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制度。近年来,由于长期高度的开发资源,消耗巨大,环境污染加剧,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愈发突出,因此,国家加大了管理和监督力度。随着督查的深入,我国自然保护地内存在矿业活动,房地产建设项目、农牧业生产活动、民生设施、人口密集区域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垦、开发和修建违建项目的行为,对我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基于此现状,针对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行为进行刑法干预,存在必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公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2017年9月26日)规定,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
“自然保护区”,根据2017年10月7日修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为了保护自然保护地,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就是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实践中,针对自然保护地的破坏活动较多,比如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并不是任何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行为都能构成本罪,而是特指在自然保护地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其他类型的破坏行为并不构成本罪。
“开垦”,是指将自然保护地改造成种植地、养殖地的活动。
“开发”,是指将自然保护地改造成建设用地的活动。
“修建建筑物”,是指在自然保护地上直接搭建房屋、厂房、校舍、办公楼等。
本罪是结果犯加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才能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其他恶劣情节”,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可以结合破坏自然保护地的面积、动植物数量或者致使保护地永久性破坏等情况来综合认定。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地,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在破坏自然保护地的同时,又构成污染环境罪,两罪都属于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需要依据案件事实,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正确的适用罪名。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从重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自己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有可能会造成自然保护地被破坏的结果等也是明知的,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一般都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应注意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并非完全禁止被开发利用,而是根据保护的级别进行区分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规定:“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既严格保护又便于基层操作,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结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分类分区制定管理规范。”
2、对于历史遗留原因在自然保护地内居住生活的居民,进行生活所需要的开垦、开发活动以及修建建筑物的活动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很多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内都有居民生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规定:“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屯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根据历史沿革与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