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起施行,2009年6月27日被废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对罚金的数额由“拒缴税款五倍以下”调整为“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将偷税罪与抗税罪规定在同一个条文。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税款和税务人员。
“税款”,是指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
“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走私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3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同时根据2008年11月5日《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若干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总价值、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批复》的规定:抗税案按照拒缴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非纳税人与纳税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单独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征税的,对其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仍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其目的是为了藉此谋取非法利益。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抗税罪与欠税的区别
欠税,又称拖欠税款,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于客观原因超过了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欠税与抗税罪在主观上都具有故意性,行为都具有公开性,既欠税人未缴税款与抗税罪的拒不缴纳税款一样,都是行为人明知没有缴纳税款,且毫不欺骗或隐瞒,税务机关也知道其未缴纳税款。二者的不同点在于:(1)抗税罪具有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欠税、一般并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多是因故不缴纳或故意暂时拖欠。(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欠税并不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2、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界限
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的方法。一般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并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多表现为无视税收法规,消极地拒不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采取软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或提供纳税资料;或者因发生纳税争议而拒不纳税。对于一般的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处理,构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论处,但不能以抗税罪论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应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两者的界限在于情节是否轻微。如果只有一般推搡等行为,未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胁言词的;或者数额小且是偶尔为之的,可认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3、抗税罪与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
错征税款是因税收人员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错征税对象、征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等错误征税的行为,如该减免未减免、应少征却多征以及重复征收等。在该种情况下,如果税务人员坚持征税而引起行为人拒缴纳的,不以抗税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税务人员伤害的,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对税务人员施以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也属于想象竞合,但属于抗税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应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由个人构成:逃税罪的主体则包括单位和个人。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逃税罪则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构罪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构成;逃税罪是结果犯,必须逃税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
(四)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l、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才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2、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在于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利;妨害公务罪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依法执行职务。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执行税收征管任务的税务人员;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则是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较广。
4、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
实践中,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的,应以本罪论处。只有不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征税,且事先与纳税人无通谋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第21条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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