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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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第三条的规定,但在第一档刑中增设管制,在第三档刑中增设“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税收秩序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均对倒买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发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一定价格卖出的行为。既包括以票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同时也包括以票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与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
  本罪的行为人一般是不具有出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有权出售的如税务工作人员,如果明知购买人不符合购买条件而予以出售的,也属于非法出售。但是如果其是因为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向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出售的,或者未按批准数量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出售的,构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论处。
  出售行为的对象仅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出售的是自已本身合法持有的,还是通过非法购买等从他人处得到的,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要行为人出于明知,即可构成本罪。如非法出售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构成犯罪的,应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等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第15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的定罪处罚标准为:(1)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根据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9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注:前两项与司法解释一致,第三项略有不同
  根据2008年11月5日《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若干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总价值、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批复》的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金额的,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2024年《危害税收征管解释》第19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且一般要求具有营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故意为之。
  二、认定
  本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明知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非法出售;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出售。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根据2024年《危害税收征管解释》第14条第2款、第4款、第15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
  该《解释》第20条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
  该《解释》第21条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