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随着经济文化和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医疗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以及生育率的下降,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增高,老年人口的比重日趋上升,老龄社会已经到来。老龄化必然会对社会发展各方面产生重要影响,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的犯罪问题也就越显实出。然而,主流的犯罪状况、刑事责任、刑罚或刑事政策研究是以一般成年人为基准的,对未成年犯罪的重要性已有充分认识,但对老年人犯罪问题关注不够,我国急需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特殊的规定。
一、老年人犯罪的立法现状
1997年《刑法》中对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作出特别规定,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明确“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此后,我国相继制定颁布了两个指导性文件对老年人犯罪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将“主观恶性较小的老年犯罪嫌疑人”列为5种不予起诉的情形之一;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二、老年人犯罪的刑事对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上述司法文件都体现了我国对待老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应贯彻“宽严相济甜”并以“宽和为主”的指导思想。对老年人犯罪适当从宽处理,不仅可以充分反映刑法的科学内涵,也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有利于彰显司法文明和法律伦理主义。首先,让身体健康状况极差的老年人,去接受其健康状况难以承受的司法审判,这不仅难以达到对其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而且也是极其不人道的。其次,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符合现代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求。最后,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来看,犯罪老年人在判决后,在其关押期间需要国家无偿供养与照顾,其医疗等费用自然也会转嫁给监狱负担,不符合刑罚经济性的原则。
三、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
(一)本条所定老年人的年龄界限
我国立法关于老年人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第一,《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首次提出了老年人的概念,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二,2004年7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0条规定,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第四,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是已满75周岁的人。设定这个年龄界限符合生物学规律——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其对自身行为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将随年龄的增长而衰退。在我国现有的物质条件下,自然人在达到75岁左右时,随着人体各器官功能的衰退,各方面的能力,包括身体活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对外界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等会出现明显的下降,但此时对自身的行为仍有较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此后,各方面的能力将会持续下降。
(二)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是法定的、从宽且是“可以”量刑情节。这就意味着这种情节是相对的,可选择的。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是否从轻或者减轻由法官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尽管可以情节对量刑结果是否产生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反映的是从宽处罚的倾向,即除了罪行极其严重,危害特别大的犯罪外,原则上应当给子从宽处罚,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及其幅度,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三)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是法定的、从宽且是“应当”量刑情节,凡是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应当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应当注意的是,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对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而言的。只有其在实施犯罪对己满75周岁才能对其从宽处罚,犯罪时未达到而审判时达到以上年龄的并不适用上述从宽处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