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确实无法确定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应当依法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单位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这种情形下,应当依照刑法分则关于单位走私犯罪的条款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单位中止审理。这就是说,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苗有水:《走私犯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总第4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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