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死亡等原因不能归案的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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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死亡等原因不能归案的情况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多数人的意见是:如果能够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且能查明单位走私犯罪的案件事实的,应对犯罪单位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因为被告单位及其财产毕竟还存在。少数人认为,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终止诉讼,理由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系的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不能归案,必定无法查明案情,诉讼在客观上无法进行下去。《意见》采纳了多数人观点,指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苗有水:《走私犯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总第46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