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贿赂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7月8日,法发〔2007〕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所谓赌博贿赂,是指以赌博为名,行贿赂之实。为此,《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规定:“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通过赌博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和人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不直接参与赌博,只是为受贿人赌博提供资金。无论哪一种形式,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二是认定赌博贿赂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诸如受贿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行贿人的赌资的行为,或者有非法收受行贿人赌资,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人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提供赌资,等等。
——祝二军:《准确适用刑事法律依法惩治赌博犯罪》,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6期(总第4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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