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银行卡未实际支取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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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银行卡未实际支取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法发〔2008〕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04年第1期】北京市二检察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