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贿赂犯罪中的“贿赂”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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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贿赂犯罪中的“贿赂”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和其他财产性利益”的要求,《解释》规定,作为贿赂犯罪对象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除物质利益之外,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财产性利益。据此,一些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就其性质而言不一定具有物质性,但属于支付货币对价购买或者需要支付货币对价才能取得的,在司法上也应当视同为财产性利益。
  ——沈德咏:《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80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向他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见,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因此,如何界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关键在于对刑法中规定的“财物”应当如何理解和进行解释。
  这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比如,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的好处,有的行为人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类贿赂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依法予以惩处。因此,《解释》第十二条对什么是“贿赂”,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解释》第十二条对贿赂的规定,是在2008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什么是“财产性利益”作的进一步明确。这条规定既是对以往司法解释文件和司法经验的梳理和总结,也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从严打击贿赂犯罪的呼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问答》,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76~2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