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版主的刑事责任


首页>>司法实务>>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③)>>正文


 

 

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版主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条 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2月2日,法释〔2010〕3号)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671号】冷继超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认定网站版主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