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行为构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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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行为构传播淫秽物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2月2日,法释〔2010〕3号)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670号】胡鹏等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把握利用网络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