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指向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和数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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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指向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和数量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有关部门就淫秽视频个数如何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对淫秽视频以自然的个数计算认定,即不考虑各个视频的内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只要行为人提供直接链接的视频是独立的视频文件,就认定为一个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淫秽视频个数如何认定的研究意见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1.本案中,被告人贩卖淫秽视频的准确数量应以其贩卖的链接指向的淫秽视频的数量来计算,但本案链接指向包含部分淫秽网站,指向种类复杂,难以界定,无法按照具体种类的数量标准计算:考虑到被告人实际获利较少,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宜以其贩卖的压缩文件数来认定。
  2.被告人李志雷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贩卖内含上千淫秽视频链接的压缩文件,其每次贩卖均以该压缩文件为最小单位,压缩文件所含内容亦基本相同,购买者无法选择里面的视频链接内容,只能以该压缩文件为一件商品进行购买,故以内含淫秽视频链接的压缩文件为单位计算淫秽视频文件数量更符合被告人的客观行为。
  3.由于《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是“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情形,该情形因为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只要登陆该网站的人就有可能点击下载,传播的范围比较广。而本案被告人李志雷在其贩卖的压缩文件中提供指向淫秽视频的链接,该链接仅供购买了该压缩文件的买家或其周围人使用,与公开在网站、网页上提供的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相比,其传播范围窄,传播速度慢,影响力小,社会危害性也较之更轻。因此,若按照同种方式计算数量,量刑上明显不均衡。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看,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志雷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属情节严重是适当的。
  ——【第666号】李志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贩卖指向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和数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