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首页>>司法实务>>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③)>>正文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3月1日,法释〔2011〕7号)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264号】梁其珍招摇撞骗案——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客观上也采用欺骗手段,而且谋取的非法利益也可能是财物,容易与诈骗罪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诈骗罪骗取的对象仅限于财物,并且要求达到一定数额,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谋取的是非法利益,不限于财物,还包括地位、待遇等,侵犯的客观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了骗取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之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诈骗罪处罚重时定诈骗罪,如果按招摇撞骗罪处罚重时就定招摇撞骗罪。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6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