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抢劫罪是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强迫交易罪以存在交易关系为前提,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主观目的是在不合理的价格或不正当的方式下进行交易,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主观目的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在此基础上抢劫罪犯罪人使用的暴力和胁迫的强度都要大于强迫交易罪。据此,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向乘客索取高额服务费的行为应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而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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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强迫交易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如果强迫交易过程中采取的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则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定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的立法本意主要在于打击那些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因此,只要存在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其中任何一方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如果暴力手段本身不构成犯罪,情节再严重也只能按强迫交易罪定罪。不能因为行为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就不管双方是否存在交易的事实,一律按抢劫或者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以市场交易为借口,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索取、强拿的财物,远远超过正常买卖、交易情况下被害人应支付的财物,可以根据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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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号】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准确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把握强迫交易罪的客体。犯罪客体往往决定犯罪性质,影响罪名的认定。强迫交易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人通过不公平的交易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只有在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如果行为不是发生于商业经营活动中,则缺少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条件。第二,注重法定刑对定性的制约。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而抢劫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说明抢劫罪的危害程度比强迫交易罪大很多,因此,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应当轻于抢劫罪,一般不能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否则,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就会造成处刑上的不平衡。第三,行为人所付出对价的不公平性应有程度限制。行为人强迫对方进行交易,往往可能以不公平的对价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种对价的不公平程度应当有限度,不能与正常市场情况反差过于悬殊。如果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以交易为名行侵犯他人财产之实的,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洪生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向被害人孙焕然借款100万元,并逼迫孙焕然当场筹借部分款项。虽然其书写了借条,并书面承诺无报酬替孙焕然解决孙与有关公司之间的纠纷,形式上有一定交易性质,但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而恰恰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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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号】李洪生强迫交易案——使用暴力强行向他人当场“借款”并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有关部门就强迫借贷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
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贷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惩的,以强迫交易罪论处;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要挟等手段强迫他人借贷,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强迫借贷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意见,载《司法研究与指导》总第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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