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8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强迫借贷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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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8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强迫借贷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意见

  有关部门就强迫借贷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
   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贷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惩的,以强迫交易罪论处;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要挟等手段强迫他人借贷,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