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侮辱未成年人致使被害人伤害、死亡案件的处理
【司法政策精神】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1.实施猥亵、侮辱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然猥亵、侮辱犯罪本身包含暴力、胁迫因素,特别是强制猥亵罪、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为客观要件,但由于猥亵、侮辱犯罪缺乏强奸罪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明确为加重构成要件的规定,故不能认为猥亵、侮辱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已经包含在猥亵犯罪行为之中。因此,可以对伤害行为另行评价,比较其与猥亵、侮辱行为的刑罚轻重,择重罪处断。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主要是考虑到当时对于猥亵已满十四周岁的男性的行为无法适用强制猥亵犯罪处理,故而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所涉情形需要根据修改后刑法的规定把握,即应当在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中择一重罪处断。
3.对于行为人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等动机,在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后又将被害人伤害或者杀害的,则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或者强制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此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仅有猥亵、侮辱的故意,而且有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也不仅实施了猥亵、侮辱行为,还实施了伤害或者杀人行为。故基于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应当将此种行为评价为两个行为,数罪并罚。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54~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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