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价票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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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价票证”的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被告人赵志刚伪造的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营业性公共浴池的洗澡票,这种洗澡票是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在当地社会上流通使用,具有确定面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尽管其在发行、使用范围上具有地域性,但从性质上讲,与车票、船票、邮票等具有相同的属性,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
  (二)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认定
  “数额较大”是伪造有价票证构成犯罪还是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标准。这里的“数额”是指有价票证载明的价额。虽然目前没有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予以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但对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定罪处刑具体标准的案件,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认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关于伪造有价票证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是将其与倒卖车票这种有价票证行为并列加以规定的,因此,伪造有价票证犯罪行为与倒卖车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可比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规定,伪造有价票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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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0号】赵志刚伪造有价票证案——伪造洗澡票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规定,以“数额”作为定罪和判处主刑的标准,以“票证价额”作为判处罚金刑的依据。这里的“数额”和“票证价额”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的范围要大于后者。如前所述,有价票证的情况非常复杂,比如本案这种铁路乘车证,与车票、船票、邮票相比,一个重大区别就是没有票面价额。因此,认定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案件时应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具体分析:对于有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可以票面数额、非法所得数额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伪造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与倒卖车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可比性,执行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无票面价额的有价票证,可以结合伪造或者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的张数,给国家、企业、公民个人等造成的损失,非法所得数额,伪造、倒卖伪造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数量等综合认定。本案属于被告人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乘车证被他人免票乘车给铁路企业造成价款损失的情况。由于乘车证本身无票面价额,其价额应依使用情况定,使用人乘坐相应车次、铺席的票价即是乘车证的价额。如果是无人使用,则乘车证有价但尚无价额,被害方也无财产损失,不宜认定为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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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6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有价票证”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