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已失效)(2012年1月18日,
法〔2012〕44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2012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于数罪并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时应当体现出相对严格的精神,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对于该制度的建立及其具体操作上的设计,分歧较大。不同意见主要认为。可以对于数罪并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都严格限制其减刑,但在具体操作上不宜再体现出层次,否则会导致实际操作过于复杂、繁琐。而且,对于这类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可在司法实践中比照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适当严格其减刑条件即可,无需司法解释予以规制。另外,刑罚执行机关对于严格数罪并罚为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条件可能给其监管、改造带来的压力,表示出了担忧。经慎重研究并综合考虑,《2012年规定》最终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注:2016年规定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数罪并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应当从严掌握的原则是统一的,但由于数罪并罚的情形较多,可以在实践的具体操作中,适当体现出与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上的区别。应当注意,对于数罪并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其中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二罪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比较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时予以从严掌握。
——官鸣、黄永维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07~10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