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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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法〔2012〕44号
2012年1月18日
(已失效,与2016年新的规定不一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