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减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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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减刑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已失效)(2012年1月18日, 法〔2012〕44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对罪犯减刑后,如果罪犯有漏罪或再犯新罪的情况,就会涉及对漏罪或者新罪与原罪数罪并罚的问题,此时,减刑的起始时间计算、减刑是否撤销以及减刑的间隔时间的计算需要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情况处理。数罪并罚的减刑又分为漏罪的数罪并罚减刑问题和新罪的数罪并罚减刑问题。分析说明如下:
  (一)减刑后,发现漏罪进行数罪并罚再减刑的处理
  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减刑后,发现漏罪进行并罚后的减刑处理.此前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是对刑法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不同理解。对此问题,为了统一和明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出台了《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2012〕44号)。该意见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因此,对减刑后,发现漏罪进行并罚后的减刑,结合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在对罪犯减刑后,在执行中发现有漏罪的,应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对上述内容可以举例理解为:假设某罪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服刑四年之后共减刑二年,余刑三年,发现有盗窃罪的漏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那么应将新判决的六年和前罪被判处的九年有期徒刑并罚,例如并罚为十二年有期徒刑,那么已经执行的四年应该计算在十二年有期徒刑内,罪犯还需服刑八年,减去的二年刑期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
  (二)减刑后,罪犯再犯新罪进行数罪并罚再减刑的处理
  减刑后,对于罪犯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12〕44号意见的规定,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对此内容的理解仍举前例说明:假设某罪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服刑四年之后共减刑二年,余刑三年,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那么应将新判决的六年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五年有期徒刑并罚,该五年为余刑的三年加上减刑的刑期二年,假设并罚的刑期为九年有期徒刑,那么罪犯还应该服刑九年,减去的二年有期徒刑不计算在九年刑期中。
  罪犯犯新罪并罚后计算实际服刑期与发现漏罪后确定实际服刑期在处理上的相同点为:裁定减去的刑期均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其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因罪犯交代犯罪未尽或又犯新罪,所以撤销了原来对罪犯的奖励。不同点在于:发现漏罪后罪犯裁定减去的刑期在并罚时没有影响,但是在计算并罚后执行的刑期时,只减去实际执行的刑期而不减去裁定减刑的刑期;罪犯犯新罪并罚后裁定减去的刑期在并罚时则有影响,但是在执行时则没有影响,因为在并罚时仍将裁定减去的刑期计算为罪犯未服刑刑期。
  (三)对发现罪犯有漏罪和罪犯再犯新罪在减刑的操作上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法〔2012〕44号意见规定:“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击的刑期酌予考虑。”该规定意旨为,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在并罚后的减刑中,在决定减刑的频次和幅度时,应当对其原来已经减去的刑期酌情考虑,即在减刑时,可以适当酌情缩短间隔期和加大减刑幅度,但是应以减去的刑罚为基础适当考虑,特别是对于罪犯在侦查阶段已作供述,但是原判没有认定,后又抗诉加刑的,可以将原减刑裁定已减去的刑期重新申报减刑,例如原减刑裁定已减去二年的,可以一次或分几次将该罪犯已减去的这二年予以考虑。但是对罪犯犯新罪并罚后的减刑,在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没有“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的规定,那么对新罪的罪犯,在减刑时仍应按照法定的减刑频次和幅度来减刑.一般不做突破。这也体现了与发现漏罪相比,对新犯罪的罪犯在减刑上从严的处理方针。
  对罪犯有漏罪或再犯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的起始时间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对罪犯数罪并罚后相当于一个新的判决,不论罪犯是否一直在监狱服刑,自新判决生效后,仍应重新计算减刑的起始时间.即数罪并罚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再服刑一年六个月才可以减刑,数罪并罚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可以比照一年六个月适当缩短减刑起始时间。此外,对于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的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应从严把握。
  ——宫鸣、黄永维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88~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