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禁止令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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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禁止令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法发〔2011〕9号)

  要依照适用禁止令的规定,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在理解和适用《规定》时,应当特别注意:(1)禁止令是一项新制度,尚缺乏充分的实践经验。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依据修正后刑法和《规定》的相关规定,稳妥、审慎地决定是否宣告禁止令以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期限,不能因为禁止令而过于影响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以及各项法定权利的行使,要努力做到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转化。(2)从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因此,在斟酌是否宣告禁止令时,要根据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个人情况的综合分析,准确判断其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进而作出决定,而不能片面依据其所犯罪行客观危害的大小决定是否使用禁止令。(3)禁止令应具有针对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 ,特别是要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例如,被告人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判处管制的,根据犯罪情况,可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接触吸毒人群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员的决定,但不能作出不加区别地禁止其接触有犯罪前科的人员;犯罪分子是因长期在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决定,但不能一概禁止其进入所有娱乐场所等等。
  ——张军:《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 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