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将犯罪嫌疑人哄骗、捆绑、麻醉后送交司法机关、亲友带领或者联系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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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将犯罪嫌疑人哄骗、捆绑、麻醉后送交司法机关、亲友带领或者联系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12月22日,法发〔2010〕60号)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241号】张义洋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能否视为自动投案
  【第369号】孙传龙故意杀人案——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自首
  【第699号】吕志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案——如何认定“送亲归案”情形下的自动投案;
  【第700号】袁翌琳故意杀人案——对亲属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