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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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这里的终身监禁,准确地说是贪污罪、受贿罪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是指对部分死缓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再继续减刑、假释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解释》依据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解释》同时依法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极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它的设立,有效填补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在实际执行中的空档。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死缓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规定,也不适用于二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规定,即不受死缓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及执行期间届满减为无期徒刑后服刑表现的影响而减为有期徒刑。对于一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依法减刑后又偏轻的重大的贪污、受贿罪犯,终身监禁能够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正是基于这一精神,《解释》规定在一、二审裁判文书上就应当写明终身监禁的决定意见,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意在强调终身监禁决定后,就必须一直执行监禁刑,而不得再予减刑、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问答》,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