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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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已失效)(2012年1月18日,法〔2012〕44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罪犯因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方法,即“先减后并”原则。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罪犯经过减刑后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时应当如何数罪并罚,引发质疑和争论。问题主要由罪犯经过减刑后被发现漏罪而所引发,又犯新罪情形的主要问题是经减刑减去的刑期是否属于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其与漏罪情形之间的协调问题。
  在坚持现行刑法规定以及新罪应当重于漏罪的一贯立法精神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该意见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据此,罪犯又犯新罪应当如何数罪并罚的问题得以明确。需要指出的是,漏罪、新罪两种情形在减刑减去的刑期是否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的适用上应当是一致的,这与两种情形不同的数罪并罚原则并无关联。在罪犯又犯新罪而数罪并罚时,若将罪犯减刑后的刑期与新罪刑罚并罚,即新罪不遵循“经减刑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则,实践中法律适用又将形成新的不统一、不公正。例如,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四年后,获得减刑三年,其还有三年有期徒刑尚未执行。此时,若被发现漏罪,漏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先与原判十年有期徒刑并罚,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十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则,“后减”时应减去其实际执行的四年,该罪犯将被决定执行六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取其中数为九年有期徒刑。同样情况下,若又犯新罪,新罪也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此时若不适用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的原则,把减刑减去的三年计入了已经执行的刑期。那么,在数罪并罚时,“先减”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将为三年有期徒刑,此时“后并”应是将三年与六年并罚,该罪犯将被决定执行六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取其中数为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就出现了漏罪与新罪两种情形之间不甚协调、合理的情况。
  ——宫鸣、黄永维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67~1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