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主要是在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中如何体现宽严相济政策精神。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以分不清主次、难以分清主次为由,同时对两名以上被告人均判处最重刑死刑,是否适当?
共同犯罪案件,一个总体的处理原则是:应当在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上的区别,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的基础上,准确地认定各被告人的罪责轻重并裁量适用刑罚;有多名主犯的,还要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责更为严重和最严重者。据此,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绝不能以分不清主次、难以分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死刑。对于只致一人死亡的共同犯罪案件,无论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还是从朴素的正义观念看,都不应当不加区别地判处多名被告人死刑。特殊情况下,认为确实应当判处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必须要有绝对充分的理由、绝对无误的把握、群众绝对支持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以多杀来体现严惩,并不一定能获得社会认同,相反往往是事与愿违。
具体而言,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根据宽严相济政策精神,对提出犯意、组织、指挥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体现从严,对在其授意下具体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处刑原则上应当有所区别。对于同案犯在逃的案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到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对于被告人自我辩解或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而公诉机关指控其为主犯的证据尚不确实、充分的,应当留有余地。对于亲属共同犯罪案件,适用死刑要更为慎重,尽量避免同一家庭的多名成员同案被判处死刑。人情是国法的根基,死刑适用也不能不考虑人道、人伦、人情的观念。在一案中同时核准同一家庭两名以上成员死刑不利于赢得社会的同情、理解与支持。
——张军:《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载《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21期(总第536期)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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