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相同之罪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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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相同之罪的处理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第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很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兼犯其他罪行的,应当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的规定,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兼犯异种他罪。如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单位构成受贿罪,个人又犯受贿罪,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法定刑也不同,应当数罪并罚。
  二是兼犯同种异罚罪。如单位构成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虽然犯的是同种罪,但从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设置来看,都有区别,个人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这种情况实质上与异种数罪没有区别,法院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在判决书主文可在作为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罪名前加(单位),但在个厶所犯罪名前不用加(个人)。从理论上讲,同种数罪是不并罚的,但也有例外,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尽管漏罪和新罪与原判之罪属于同种罪名,依法也应当数罪并罚。
  三是兼犯同种同罚罪。如单位构成仿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个人叉犯此罪,由于《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罪采取同等处罚原则,没有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实质上是同种数罪,一般不数罪并罚,可以一罪定罪,犯罪数额可以相加,或者把其中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情节考虑。
  ——熊选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