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以外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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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以外行为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法释〔2006〕1号)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意见(《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1辑(总第12辑))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由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只规定了八种犯罪,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绑架活动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此,刑法学界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笔者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被绑架人的行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道鸾、张军、高憬宏、熊选国主编:《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11期(总第478期),第33~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