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或有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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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或有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法释〔2006〕1号)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第四十条 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
  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13日)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1、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2、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3、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