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


首页>>司法解释>>2010年至2019年>>正文


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
高检发〔2015〕15号
2015年12月4日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基础业务,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的职责和要求,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1.明确工作的总体思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法治精神为引领,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执行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为主线,在全面履行职责、规范司法行为、创新体制机制、提升履职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全面加强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努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2.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四个维护”目标一致、内在统一、相辅相成,是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的发展和完善,必须全面理解、一体贯彻,形成推动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
  3.遵循正确的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监督与加强配合相结合。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又要注重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工作配合。
  ——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既要重视纠正实体违法,又要重视纠正程序违法。
  ——坚持纠正违法、查办职务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既要依法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依法保护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结合。把监督效果作为评价监督工作的基本标准,既要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要追求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强化刑事执行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相结合。既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又要积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真正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狠抓落实。检察长要经常听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影响和制约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适应繁重工作任务需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努力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增加人员编制,把素质过硬、真抓实干、敢于担当、善于协调的优秀检察官充实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领导岗位,注重优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人员结构。
  二、全面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
  5.明确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职责是: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1)其他事项。
  6.加强刑罚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监督工作。把刑罚交付执行纳入常态化监督,及时监督纠正应当交付执行而不交付执行或者不及时交付执行,应当收押、收监而拒不收押、收监等行为。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继续加强对服刑人员中“有钱人”、“有权人”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问题。规范和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出庭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和切实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
  7.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开展。
  8.加强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监督向常态化检察监督转移,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和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
  9.加强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积极探索适应强制医疗执行工作特点的监督方式和措施,以被执行人权利保护为切入点,重点加强对约束性保护措施、交付执行、监管医疗活动、中止强制医疗、解除强制医疗等执法活动的监督。
  10.加强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认真办理刑事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注重对监管场所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畅通其诉求渠道。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依法严厉打击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检察和防范。依法重视保护未成年、年老病残和女性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保护死刑罪犯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优势和作用,有效防止、及时发现和积极推动纠正冤假错案。
  三、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
  11.改进派驻检察方式。坚持派驻检察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监督方式,健全派驻检察工作制度。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要深入服刑人员的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和看守所在押人员监室内开展日常监督工作,通过现场检察、与被监管人谈话、听取意见等,重点发现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破坏监管秩序、职务犯罪等违法犯罪线索和监管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纠正、查处和督促整改。严格落实派驻检察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防止出现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察而不纠的问题。
  12.改进巡回检察方式。对常年关押或者收治人数较少的监管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和社区矫正活动,可以实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每次巡回检察结束后,应当制作检察记录,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巡回检察扎实有效开展。
  13.改进专项检察方式。针对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清理纠正或者监督整改。开展专项检察前,应当深入调研,精心准备,制定方案,加强协调。专项检察活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强化协作配合,切实增强专项检察效果。
  14.改进巡视检察方式。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日常监督的刑事执行活动,可以组织巡视检察。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的监管场所每年要确定一定的比例进行巡视检察。巡视检察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突击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不得事先通知被监督单位。每次巡视检察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天。巡视检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参加。巡视检察结果要及时向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通报。开展巡视检察时,也要注意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工作进行检查。
  15.严肃查办职务犯罪。要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强化监督效果的最有力手段,贯穿于刑事执行监督全过程。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加强案件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案件线索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管理制度。对市级以上看守所、监狱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管理。突出办案重点,积极查处刑事执行活动中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重大监管事故、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严重侵犯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背后的职务犯罪。建立省级人民检察院为主导、市级人民检察院为主体、县级人民检察院为基础的办案机制,加强统一组织协调。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提办、领办、指定异地管辖、挂牌督办、派员督办等方式,有效侦破案件。结合查办案件,加强刑事执行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相关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16.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口头纠正,对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口头纠正意见不被采纳的,应当书面纠正。建立健全违法行为调查制度,细化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制发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工作流程。纠正违法通知书在发出的同时,要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注重监督效果,对被监督单位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至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纠正。
  17.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或者监管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采纳落实情况。对被建议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进一步督促落实。
  四、推进机制改革,规范司法活动
  18.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促规范,依法公开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依据、程序、结果、工作纪律和生效法律文书。拓展检务公开范围,创新检务公开方式,规范检务公开场所,使刑事执行检察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
  19.全面完善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规范。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健全刑事执行监督机制。针对刑事执行检察各项业务、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制定并细化工作规则,明确权力边界、司法标准、操作程序和监督责任,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修改完善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等工作办法,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等新增业务规范,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健全与执行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20.建立健全业务考核评价和管理机制。针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专门从事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不同职能,建立科学的业务数据通报和考核评价体系,重点考核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纠正违法行为、查办职务犯罪、法律文书适用等,全面准确评判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力度、质量和效果。加强对专门从事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人民检察院的统一业务管理和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动态管理,并将日常管理考核情况与评定先进基层检察院、示范检察室、检察室规范化等级结合起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查办职务犯罪、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等案件,都应当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管理和全程监督。
  21.严格执行十项禁令。一是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二是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三是严禁派出(派驻)检察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对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四是严禁未经调查、审批,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五是严禁弄虚作假,造假监督,拆分监督,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六是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七是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八是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九是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十是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违反以上禁令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
  五、加强司法保障,提高履职能力
  22.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队伍建设的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践行“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张飚精神,引导和教育广大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职业素养,坚守职业良知,严守职业纪律,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监督有力、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持之以恒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健全定期轮岗等制度,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23.加强专业化和履职能力建设。结合深化司法改革,优化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结构,重点配强刑事执行检察官。建立与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化相适应的教育管理模式和培训体系,制定完善岗位素能标准。加强分类培训和专题培训,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强化岗位练兵,着力提高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加强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人才库建设,努力培养一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专家和标兵、能手。
  24.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经费保障。加大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专门从事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保障派驻检察室有专门或者独立的用房、必要的车辆,落实派驻检察人员生活补助费。
  25.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坚持把科技强检作为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能力和效率效果的重要途径。加快研发和推行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应用软件,把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全面纳入到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网支线“两网一线”的建设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减刑假释网上办案平台和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建成与刑事执行机关数据信息网络交换平台。探索建立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综合信息平台。
  26.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理论建设。重点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重大实务和基础理论的研究,通过理论创新推进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积极拓宽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平台和途径,促进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科学决策、深化改革、制定司法解释、完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撑。拓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构建中国特色刑事执行检察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