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航空运输代理机构虚开、销售虚假航空行程单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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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航空运输代理机构虚开、销售虚假航空行程单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2010〕刑二函字第82号
2010年6月21日

  航空票务代理机构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并出售的,或者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后,为他人虚开并收取手续费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可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航空票务代理机构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为他人利用虚开的航空行程单贪污、侵占等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航空票务代理机构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后,在非法印制的航空行程单上按真实票价额填开后出具给乘机者的,或者应乘机者的要求,在非法印制的航空行程单上填开虚增的票价额后出具给乘机者的,属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