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控字〔1990〕12号
1990年10月9日
(已失效,被2009年新的规定代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从1988年7月开始,普遍开展了举报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广大检察干警的努力下,举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拓宽了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渠道,成为直接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的重要途径。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工作关系,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
一、为了方便群众,检察机关对外设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群众的举报。举报中心原则上归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领导管理,挂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也可以设两套人马。因为地区情况差别较大,已由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管理或已独立设置的举报中心的归属问题,由各地自行决定,高检院控告申诉检察厅负责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工作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检察院有关举报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向该厅报告和联系。
二、举报中心根据管辖和内部分工,及时“分流”举报线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向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分流”举报厅、局级以上干部和其他重大案件线索。各级地方检察院举报中心如何向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分流”举报线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从当地实际出发,分层次作出规定。
三、举报线索除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或情况紧急、特殊又必须及时办理的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外,原则上都应由侦查部门进行初查,使初查和立案侦查紧密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为了有效地保护群众举报热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法纪检察部门要及时初查,严肃处理。
四、上级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需要下级检察院查报结果的经济、法纪等举报案件,原则上应按管辖分工,移送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决定,向下级检察院对口部门要查报结果,并负责催办、审查查处报告和结案、归档工作,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对其他举报案件是否需要查报结果,由举报中心决定,并负责催办、审查查处报告和结案、归档工作。
五、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认真做好答复举报人的工作,取信于民。移送其他机关、下级检察院处理的,由举报中心负责将移送情况答复举报人;移送本院其他业务部门查处的,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人。
六、上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和其他业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对下级检察院的举报工作实行分类指导。举报中心负责对受理、移送、情况反映、制度建设、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初查、侦查举报案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继续建立、健全举报工作制度。举报工作制度建设,主要由举报中心承担。已建立的各项工作制度,要结合工作实践,加以修改、补充,逐步完善;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制定,使举报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八、要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鼓励群众举报积极性。
九、举报工作是检察院的一项业务工作,各部门应密切协作,上下努力,共同搞好。本院有关业务部门要从有利于开展举报工作出发,将自行查办、交办举报案件情况和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中心。上级检察院要支持和协助下级检察院办理重大疑难举报案件,下级检察院要抓紧办理上级检察院交办的举报案件,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十、各级检察院要切实加强对举报工作的领导,经常了解掌握举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适当调配和充实人员,改善工作条件。对举报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附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
附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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