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基层院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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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 刑事执行案件 侦办职务犯罪案件
民事检察案件 行政检察案件 公益诉讼检察案件 涉未成年人案件
控告申诉案件 法律政策研究 案件管理 检务督察岗位

基层院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适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
  一、员额检察官职权
  【提前介入案件】
  1.决定对提前介入案件提出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决定批准一般案件的逮捕;提出对重要案件批准逮捕的意见;
  3.对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对其他案件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4.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提出其他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5.提出纠正漏捕的意见;
  6.提出撤销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意见;
  7.对侦查机关不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审查意见;
  8.依申请提出对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9.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10.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合法提出审查意见;
  【批延案件】
  11.提出纠正侦查机关不当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意见;
  12.对需要报上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
  【审查起诉案件】
  13.对案件的管辖提出意见;
  14.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15.决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16.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7.对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8.决定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
  19.提出排除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的意见;决定排除其他非法证据;
  20.决定通知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21.决定将自首、立功等材料和线索移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
  22.提出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23.决定补充收集证据;提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意见;决定其他情形的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24.提出自行侦查的意见;
  25.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制定补充侦查提纲;
  26.发现遗漏罪行 但对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的,决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提出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移送起诉的意见;发现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 提出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起诉的意见;
  27.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28.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9.决定对一般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提出对重要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
  30.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意见;
  31.提出就不起诉案件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审查的意见;
  32.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提出报请高检院核准不起诉的意见;
  33.决定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34.决定对案件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意见;
  35.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
  36.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37.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决定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38.决定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9.对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40.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核实;
  41.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2.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当或者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要求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43.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44.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5.决定对侦查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46.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47.对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8.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49.审查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要求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
  50.对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复议案件】
  51.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核准追诉案件】
  52.对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53.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4.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专项案件】
  55.对报请市院、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6.落实上级机关对案件的指示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请示案件】
  57.对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其他】
  58.提出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开审查的意见;
  59.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60.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61.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涉及国防、外交等敏感案件,重大的涉黑涉恶犯罪、金融犯罪以及涉案人数众多,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62.对新类型案件以及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63.提出制定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等的意见;
  64.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65.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66.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
  2.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专项案件】
  4.对报请市院、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5.对检察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决定;
  6.督促检察官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本院副检察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定;
  【其他】
  7.决定回复案管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决定向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其他法律监督线索;
  8.决定就不起诉案件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审查;
  9.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0.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副检察长职权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1.决定批准重要案件的逮捕;
  2.对除无逮捕必要以外的案件决定不批准逮捕;
  3.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但重新取保候审的除外;
  4.决定对违法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5.决定纠正漏捕;
  6.对侦查机关不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处理决定;
  7.对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8.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起诉案件】
  9.对案件的管辖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排除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
  11.决定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12.决定自行侦查;
  13.决定对重要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
  14.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15.决定对重要案件的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16.决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17.发现遗漏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罪行或者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要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
  【诉讼监督】
  18.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9.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当或者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要求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20.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21.决定书面纠正违法;
  22.对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23.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24. 对拟提请、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他案件决定提请、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复议案件】
  25.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核准追诉案件】
  26.对拟层报最高检核准的案件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刑事申诉案件】
  27.对不被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8.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专项案件】
  29.对报请市院、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请示案件】
  30.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31.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公开审查的决定;
  32.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33.决定移送犯罪线索;
  34.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35.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36.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37.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38. 对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案件或者办案事项进行审核,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其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重新审查或者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39.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涉及国防、外交等敏感案件,重大的涉黑涉恶犯罪、金融犯罪案件以及涉案人数众多,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40.对新类型案件以及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41.对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审核意见;
  42.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43.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撤销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
  3.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报请高检院核准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4.决定撤回起诉;
  5.决定将拟提请、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6.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7. 将拟层报最高检核准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8.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报请市院、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报请市院、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9.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1.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2.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3.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