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起诉书制作指导意见
2008年4月2日
为了更好地适应公诉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起诉书制作工作,提高公诉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司法实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首部
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为体现起诉书的严肃性,各级人民检察院名称前均应写明“江苏省”,对涉外案件,在“江苏省”之前应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辖市的表述为“江苏省××市人民检察院”,市辖区的表述为“江苏省××市××区人民检察院”,县级(含县级市)的表述为“江苏省××县(市)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起诉书”。
3.文书编号。由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简称、公诉部门简称(即诉)、案件性质(即“刑”)、文书性质(即“诉”)、起诉年度(四位数字表述)和案件顺序号(表述为×,顺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组成,统一规定为“×检诉刑诉〔20××〕×号”,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第17号起诉书,文号为“鼓检诉刑诉〔2008〕17号”。
二、被告人基本情况
应包括下列内容:
1.姓名。如果有与案件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注明。被告人为外国人的,应注明国籍,其中文姓名或译名后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单位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以及诉讼代表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如果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叙写。
2.性别。
3.公历的出生年月日,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叙写。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可以注明年龄。
4.身份证号码,用阿拉伯数字,且不能移行。“号码”二字后不加冒号。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被告人为外国人的,应注明其护照号码。
5.民族。
6.文化程度。不识字的,可写为“文盲”。
7.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对于职务表述,与案件有关的曾任职务要写清楚。
8.住址(即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在其后用括号注明其户籍所在地。被告人为外国人的应注明其国外居所。
9.与定罪有关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所有刑事处罚的情况,包括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判决机关、释放时间等,同时将原处罚与本次起诉予以区别。如表述为“被告人×××曾因犯××罪,于××年××月××日被××人民法院判处××,××年××月××日释放”,表述中“曾”不得省略,对可能涉及到累犯的释放日期一定要查清写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存的,按先行政后刑事的顺序来叙写。
10.因本案采取多种强制措施的,均应写明。如表述为“被告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年××月××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如果被告人刑事拘留罪名与批准逮捕罪名不一致、执行拘留机关与执行逮捕机关不一致的,可表述为“被告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罪批准逮捕,××年××月××日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并且“经”、“由”不能省略。另外,对涉嫌罪名一定要写清楚,统一用“涉嫌××罪”,如表述为“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应表述为“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或“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或罪行由重到轻的顺序叙写,包括强制措施的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及时间、执行机关及时间。当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并存时,应按照先单位后自然人的顺序叙写。另外,对有多名被告人且拘留时间、执行逮捕时间、机关相同的,可以在各被告人基本情况叙写完毕后,另起一自然段,合并叙述。对有多名被告人的,如果他们之间的关系与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联系,且系近亲属的,应当在被告人姓名、性别后紧接着叙述他们之间的关系,如夫妻关系,可表述为“被告人乙,女,系被告人甲之妻”。
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1.侦查机关、案由和移送审查起诉时间。表述为“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对改变管辖的案件,要写明改变管辖的具体时间,“转至”和“移送”使用要准确。对于非自侦案件表述为“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此类改变管辖的审查起诉案件用“转至”,不用“移送”。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年××月××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改变管辖的审查起诉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此类改变管辖的审查起诉案件用“移送”,不用“转至”。
2.依法告知的情况。表述为“本院受理后(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不用‘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表述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中的一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中的一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审查起诉工作的简要情况。表述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如果没有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不予表述。
4.其他有关情况。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不能笼统写为“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或二次)”。首先,应当写明退查的法定事由,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其次,要写清退查的时间和检察机关重新收案的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可表述为“××年××月××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上述的规范表述表明检察机关没有超期羁押,没有违法办案。
四、案件事实
这一部分首先要单起一段“经依法审查查明:”,另起一段概括叙写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1)何人(犯罪的主体)、(2)何时(犯罪的时间)、(3)何地(犯罪的场所)、(4)针对何人何物(犯罪的对象与客体,必要时之前也应当描述犯罪的起因)、(5)何目的或动机、(6)用何种方法(犯罪的手段)、(7)实施何种行为及其后果(犯罪行为与结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根据具体案情,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地叙写。制作起诉书应避免叙写犯罪事实过于简略而造成指控不够明确的问题;案件事实表述中的时间、金额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从内容上一般应具体写明以下诸项事实要素: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犯罪事实都要分行逐一叙写。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表述上按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也可按照重罪在前,轻罪在后的顺序;多人多罪的,应按主犯、从犯或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对于作案次数多,性质相同的案件,应在案件事实的开头,就作案次数、犯罪金额、犯罪后果等进行概括总计,然后再逐一叙述每一笔犯罪事实。如多次盗窃的,可叙述为“被告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先后在××、××等地,采取××等手段盗窃作案××起,窃得现金及××、××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元”,然后再分别进行叙述。
在叙述案件事实过程中,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的同案犯,首次出现时应当在其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另案处理”,不能注明“在逃”字样。起诉书语言的使用要法言法语,力求规范、严谨,文字平实,用语确切,切忌夸大、渲染,掺入个人感情色彩,使起诉书有明显的倾向性,影响他人对案情的认识和判断。在起诉书中不能出现主观色彩太强或带有贬意、歧视性的用语,例如“窜至”、“气极败坏”、“狗急跳墙”、“丧心病狂”等这些贬低、侮辱被告人人格的语句;不要出现方言俚语或生涩难懂的用词,切忌生造词组。比如在说明赃款去向时,不能表述为“赃款分拆花用”。另外,还要注意用语的客观确切,比如在有些盗窃、强迫交易等案件中犯罪所得不多,有的也只是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表述为“赃款为被告人挥霍”,就不够确切。对于案件中违法所得及涉案款物去向明确的,应当叙述清楚,对去向不明或者涉案款物较多的,也可以不予表述。非法所得在犯罪事实后简单叙写,只写明非法所得的时间、数额等要素,具体情况可在附注中说明。对于涉及犯罪的赃款为外币的,应折合为人民币计算,涉案实物一般要经过物价鉴定。对于涉及数罪的犯罪事实应分开表述,如被告人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事实叙述一般应用以下样式:
一、贪污(不加“罪”字);不可……(犯罪事实)
二、受贿(不加“罪”字);不可……(犯罪事实)
三、挪用公款(不加“罪”字);不可……(犯罪事实)
对于其他重要的案件情节,如抓获经过等,或被告人立功、自首、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犯罪情节,在起诉书中要注意叙述清楚。从轻情节既包括法定从轻情节,也包括酌定从轻情节,如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积极抢救被害人、努力减少犯罪损失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都应当是在起诉时能够固定的情节。对容易出现变化的情节,叙写要灵活掌握。
对于涉及自首情节的事实叙述,一般不宜直接表述为被告人自首,这样可以应对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根据庭审情况灵活掌握。但对于主动归案等情节可在案件事实中客观表述,如叙述为“被告人×××于××年××月××日在亲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部分)犯罪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在叙写案件事实时应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简明扼要的基础上,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原貌。
五、证据
这部分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作单独一段,引出对证据的列举。不同的证据种类分段表述,并用阿拉伯数字作序号,同种证据连续叙述为一个自然段。证据种类的书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顺序排列。列举证据是要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要明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什么书证、物证、有哪些证人证言等。对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的制作、出具的机关也应当指明,说明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如“××人民医院对被害人所作的伤情鉴定”或“××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录”等。被告人犯一罪的,列举证据采取“一事一证”还是“一罪一证”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对有数个犯罪事实的,在每叙述一个犯罪事实后,列举出相关的主要证据。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要有机结合,合理安排,处理好一事一证、一罪一证的关系。对于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一般应当采取“一罪一证”的叙述方式,即第一种罪名的犯罪事实叙述完毕后,接着写证据部分,然后再叙述第二种罪名的犯罪事实,叙述完毕后再写证据部分,以此类推。
分列证据时,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写入起诉书的情形,可以采取概括叙述的方式予以处理。
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概括说明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及其触犯的刑法条文和罪名。对于行为特征,要根据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语言要精炼准确。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应精确到条、款、项。
2.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可以接前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法条的引用条款应当采用汉字书写,而不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法律条款的引用必须准确完备,特别未成年条款、累犯、立功、主犯、从犯、胁从犯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不得遗漏。对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量刑情节的表述与适用条款可采取以下格式,以某强奸未遂案为例表述如下:“本院认为,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尾部
1.“此致”二字单独成行居中,另起一行顶格引出受文审判机关的全称,如“江苏省××县人民法院”,对应起诉书首部检察机关名称。
2.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及姓名,公诉人为二人以上时,署名应纵向排列,而不应横向排列。
3.起诉书的日期,统一规定为起诉书签发日期。
4.附注事项:单独一行顶格,“附”字后用冒号,即“附:”。对于附注事项,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列明顺序号。附注事项一般按以下顺序排列: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被告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处所等。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为“全部案卷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八、起诉书版面和印章、顺序号使用的统一要求
1.起诉书上不需标明“秘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犯罪,决定提起公诉将其交付审判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公开的,在起诉书上标明“秘级”,与公开审判的法律精神相悖。
2.起诉书的标题采用宋体,居中对齐。第一行是检察机关名称,用宋体二号字;第二行是法律文书名称,即“起诉书”,用宋体一号字,起诉书三个字每个字之间空三格;第三行是文号,位置右对齐,上下各空一行,文号中用方角括号“〔〕”,不应该用“[ ]”或“( )”,且没有“第”和“字”。文号、正文及附注的文字用仿宋体小三号字。
3.起诉书上日期表述应采用汉字,不能用阿拉伯数字,
“零”标识为“○”,不得用英文字字母“O”或阿拉伯数码“0”代替,写在检察人员法律职务及姓名下一行对应的位置,人民检察院院印应当端正地盖在起诉书的日期上。
4.起诉书上“正本”、“副本”、“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骑缝章”等均应盖印章标注,上述印章字体统一使用宋体且横向排列,不能直接打印或缺失。“正本”、“副本”标注在起诉书首部“起诉书”右侧空白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标注在起诉书出庭检察人员落款左侧空白处,“骑缝章”标注在起诉书前后页左侧装订连接(缝)处,对只有一页或者单页双面的起诉书,不用“骑缝章”。除院印、“正本”用红色印泥外,“副本”、“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骑缝章”(包括“校对章”)均用蓝色印泥。
5.起诉书纸张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长297毫米、宽210毫米);每行28个字,每页22行。排版应在WORD文档页面设置中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1)页边距:上、下均为2.54厘米,左为3.0厘米,右为2.8厘米,装订线0厘米,装订线位置左,方向纵向,页码范围多页普通,预览应用于整篇文档。
(2)版式:页眉1.5厘米,页脚1.75厘米;
(3)在插入工具栏:页码位置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居中,首页显示页码。
6.起诉书中的顺序号,按照如下顺序表述:一 (一) 1 (1) ① 、 二 (二) 2 (2)②。在使用顺序号时,应正确使用顺序号后的标点符号。一 二
这样的顺序号后,使用的是顿号“、”;(一)(二)(1)(2) ① ② 这样的顺序号后不用标点;1 2 3这样的顺序号后,使用的是圆点“.”,而不是顿号“、”。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负责解释。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二日
附:关于执行《起诉书制作指导意见》的说明(200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