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起诉书制作指导意见》的说明
2008年4月3日
2005年省院下发了《起诉书制作若干意见》,对于规范我省起诉书的制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考评过程中,我们发现起诉书的制作全省在许多方面并不统一,为了进一步规范起诉书的制作,省院于2008年4月2日下发了《起诉书制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特作如下说明:
一、制作单位的名称
制作单位无论是省辖市院还是县区院,前面统一贯以“江苏省”。我们注意到,各地在《指导意见》下发后,提出了县区院的公章没有江苏省,起诉书贯以江苏省与公章不一致是否妥当。首先,署明江苏省,这是高检院的要求。其次,我们向部分地区了解了人民法院判决书制作单位的署名情况,这方面,法院也不统一。比如,靖江市人民法院,该院判决书的署名与公章是一致的,即都是靖江市人民法院;而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书的署名与公章不一致,判决书的制作单位表述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而公章是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因此,起诉书制作单位前统一贯以江苏省是必要的,也是有依据的。
二、文号
《指导意见》统一了起诉书的文号。在考评过程中,我们发现各地的文号是不一致的,有的省辖市内也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某检刑诉、某检诉、某检公刑诉、某某检刑诉等。可以说非常乱。在制定《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我们依据高检院2002年版的起诉书制作说明为基础,根据高检院公文处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确定了起诉书的文号,即某检诉刑诉〔2008〕17号。
单位简称为一个字。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简称为 “鼓”,而不是 “宁鼓”。
公诉部门的简称是“诉”。有人认为,这个
“诉”多余。这个诉不多余,高检起诉书格式中明确要求在单位简称后,应当有部门的简称,而这个诉就代表公诉部门。有的地方将公诉部门简称为“公”,高检院公文处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诉厅的简称是“诉”,我们省院公诉部门发文时用的简称也是“诉”,因此,无论是习惯还是规章,都明确地告诉我们公诉部门的简称是“诉”,而不是“公”。
后面的“刑诉”是高检院文书格式中规定的。刑是案件性质,诉是文书性质。
文号要注意括号的使用。是“〔〕”,而不是“〔〕”。有些地区的起诉书使用的是“〔〕”,这是错误的。
起诉书的序号表述有变化。与05年若干意见的规定完全不一样,1就是1,17就是17,前面不加0。这是依据高检院公文处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被告人基本情况的表述
1.工作单位和职务的表述。《指导意见》要求“与案件有关的曾任职务要写清楚”,如果被告人有多个职务的,怎么办?职务比较多,全写下来,起诉书会非常长,不够简洁。因此,与案件有关的职务有多个的,只要写最主要的,就可以了,其他的职务在表述犯罪事实时叙明。
2.前科的表述。 请注意四个不可少:“被告人”不可少,被告人姓名不可少,“曾” 不可少,涉及到累犯认定的,“释放日期”不可少。
3.强制措施的表述。《指导意见》的标准表述是:“被告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年**月**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三个不可少:
“被告人”不可少,被告人姓名不可少,“涉嫌**罪”的“罪”字不可少。
四处简写:
各地问,能不能简写。标准并不意味着不可以简写,否则,不仅显得重复,也失去汉语的简约美。
批准逮捕的日期与刑事拘留的日期在同年或者同月,可以简写为“同年**月**日”或者“同月**日”。
起诉检察院与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为同一个检察院的,可以简写为“经本院批准逮捕”。
执行逮捕日期为批准逮捕日期的当日或者次日的,可以简写为“当日或者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执行逮捕机关与拘留机关是同一个公安局,可以简写为“由该局执行逮捕”。如果执行逮捕机关与拘留机关不是同一公安局的,则应当写明执行逮捕公安机关的全称。
4.多名被告人之间关系的表述。多名被告人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在被告人基本情况中注明。多名被告人之间具有特定关系的,即特定关系人,这种情况要不要在被告人基本情况中注明,比如受贿案件中被告人之间的情人关系。我们认为除近亲属的关系外,其他关系均放在犯罪事实部分表述。
四、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省略
这部分《指导意见》不再作要求,也就是说大家在制作起诉书时,这些内容可以不写。因为诉讼过程中会发生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写了反而容易被动。
五、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1.本院自侦案件审查起诉时间的表述。《指导意见》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年**月**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还有一种表述:“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两种表述各有优点。从文法和语言风格的统一这一角度看,第二种表述更适合,但是宣读的节奏感差一点。最后,我们从宣读起诉书的效果出发,选择了《指导意见》的表述,读起来有节奏感。
2.权利告知的表述。
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中权利告知的表述。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表述为: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市级院审查的由基层院报送的案件,如果基层院已经告知被告人权利的,市级院可以不再重复告知,这类案件告知权利如何表述。我们认为,可以表述为“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指导意见》要求表述告知权利等内容时,应当注明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怎么办。全写上去,太冗长,不简洁。因此,被告人人数众多的,姓名可以省略不写。同样,下面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情况也按这种文法处理。
涉及被害人隐私、人身安全、系未成年人等情况,被害人的姓名可以省略不写。
3.听取被害人意见的表述。这部分内容,高检院的格式内容没有作出要求,这次,《指导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应当表述,不能遗漏。
4.退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内容应当表述在“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
六、证据
强调三点:
一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这部分取消了“主要”,与高检院的格式保持一致。省略这二个字,并不意味着所有证据均应在起诉书中列明,与证据目录还是有分工的,证据目录应当将所有欲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列全,这就补充了起诉书证据列举不全的情况。
二是排列顺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种类规定的证据列举顺序。尽管有人对这种排列顺序的科学性提出了异议,但是,第一,能从形式上保证起诉书整齐划一;第二,证据的顺序与证据的重要性是二个概念,起诉书只是说明有什么证据,不阐述什么是重要证据,什么是次要证据,所谓“排名不分先后”,证据的重要性在示证时可展开说明。
三是排列证据的数字后面用点“.”,而非顿号“、”。这是依据高检院公文处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七、量刑情节的表述
强调三点:
一是量刑情节应当在犯罪事实部分表述。这种表述是客观表述。考评中发现许多案件认定被告人自首或者立功,但是,在犯罪事实部分却没有这些情节的客观表述。如自首,要表述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情节;立功,要表述是协助抓获同案犯、还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
二是如果考虑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可能翻供的而在起诉书“本院认为”部分不表述自首情节的,也应当在犯罪事实部分如实表述被告人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情节,然后结合庭审情况在公诉意见中决定是否认定自首。
三是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量刑情节应当依照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法律依据、情节名称、量刑建议的逻辑顺序表述。即“被告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起诉要求部分
强调两点:
一是引用法条的过程中用“的”规定,而非“之”规定。
二是“本院认为,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高检院的格式比,这里法条后多了“的规定”。
九、尾部
1. “此致”居中,受文单位顶格,这是回归公文传统。
2.出庭检察人员法律职务与姓名之间用冒号,这是高检院的格式要求。
3.“附” 的内容及顺序与高检格式保持一致。
4.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程序移送案件时,怎么表述?是“卷宗二册”、“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还是“全部案卷材料”。以《指导意见》为准,写“全部案卷材料”。至于具体有多少案卷和证据材料在送达回证中注明和交接。
十、排版、印章和序号的使用
1.第一行检察机关名称,段落间距,段后0.5行。
2.第二行起诉书三个字之间空三格,空三格是在半角状态下。
3.页边距在双面打印的情况下,设置不变。
4.章的大小与形式。“正本”、“副本”、“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和“骑缝章”。
《指导意见》统一了四个章的字体、所盖位置、色彩,但没有统一章的大小和形式。
大小无法统一,只能说个大概。
形式是,“正本”、“副本”和“骑缝章”统一要有边框。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统一要求没有边框。
这里有一个建议:各市级院统一刻章,然后发放给基层院。这样至少在每个市里这几个章是一致的。
最后一个问题,《指导意见》的效力。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即从4月3日起,全省起诉书应当按照《指导意见》制作。以前的起诉书没有必要改,也不能改,应当保持历史原样。
全省在制作起诉书过程中有意见的,可及时与省院公诉一处联系,力求统一、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