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指导性办案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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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指导性办案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研字〔2020〕3号
2020年6月15日
(已失效,被新的规定代替)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业务部门:
  《江苏省检察机关指导性办案工作办法(试行)》已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指导性办案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性办案工作,提高指导性办案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试行)》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指导性办案,是指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的个案,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进行审查把关,提出指导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活动。
  第三条 上级检察院指导性办案,应当依法规范进行,既不得推诿塞责,也不得干预、插手下级检察院独立办案;应当依据办案权限提出指导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可以依职权进行指导:
  (一)高检院或者其他省级以上机关交办、督办案件;
  (二)省级以上领导批示关注的案件;
  (三)通过备案审查发现处理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
  (四)通过新闻媒体、来信来访等发现可能存在错误或者引发舆情关注的案件;
  (五)其他有必要依职权指导的案件。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可以依申请进行指导:
  (一)请示案件,即下级检察院以院名义向上级检察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二)报请审批案件,即下级检察院依照相关规定书面报请上级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三)汇报案件,即下级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书面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指导意见的案件;
  (四)其他依申请指导的案件。
  第六条 对于依职权指导案件,上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可以审查案件卷宗材料,听取情况介绍;必要时可以调阅案件录音录像资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有关证人、听取律师意见、组织现场勘验等,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依申请指导案件,上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应当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审查报告等材料,听取情况介绍;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补充证据材料,或者审查案件卷宗材料、调阅案件录音录像资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有关证人、听取律师意见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于依职权指导案件,上级检察院可以在以下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一)对案件适用法律、量刑建议等提出意见,包括同意或者改变下级检察院的处理意见、决定等;
  (二)对案件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包括补强证据、固定证据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等;
  (三)对需要与监委、法院、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出面商请有关部门解决。
  第八条 对于依申请指导案件,上级检察院可以在以下方面提出指导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请示案件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意见;
  (二)对报请审批案件作出是否批准的批复意见;
  (三)对汇报案件提出如何审查办理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对于依职权指导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副检察长决定;副检察长认为案件存在重大情况的,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条 对于依申请指导案件,提出指导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权限如下:
  (一)请示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副检察长决定;副检察长认为案件存在重大情况的,报检察长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报请审批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副检察长决定。
  (三)汇报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提出指导意见;部门负责人认为系重要案件的,报副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依职权指导案件,上级检察院对适用法律、量刑建议等提出的意见,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对案件事实证据、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提出的意见,下级检察院参照执行。
  对于依申请指导案件,上级检察院对请示案件作出的答复意见、报请审批案件作出的批复意见,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对汇报案件提出的指导意见,下级检察院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上级检察院经审查同意下级检察院案件处理决定、意见的,由上级检察院和下级检察院共同承担责任;不采纳或者改变下级检察院处理决定、意见的,由上级检察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级检察院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者情节,导致上级检察院作出错误指导意见、决定的,由下级检察院承担责任。上级检察院有关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指导性办案,上级检察院业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台账,全程记录案件受理、分案、审查、指导、办理结果等事项,以备查验统计。
  对于请示、报请审批、备案审查案件,由上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经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受理、分案、审查、指导、答复等工作,做到全程留痕。
  承办检察官应当全面记录本人指导性办案的案件数量、名称、审查意见、指导内容、案件结果等事项。
  第十四条 指导性办案材料应当整理装卷,纳入案件档案管理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来源材料,包括交办督办文书、领导同志批示、新闻媒体报道材料、下级检察院请示件、报请审批报告、报送备案报告等;
  (二)案件受理材料,包括受理文书、受理登记表、分案登记表等;
  (三)案件审查材料,包括阅卷笔录、讨论记录、审查报告、审查表等;
  (四)调查核实材料,包括调阅录音录像资料记录、讯问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五)提出指导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文书、情况记录等;
  (六)案件结果材料,包括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办理结果以及法院裁判结果文书等;
  (七)下级检察院有关案件卷宗材料;
  (八)其他需要装卷归档的材料。
  第十五条 指导性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情况,纳入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业绩考评范围。
  第十六条 下级检察院办案人员以电话请教、检答网提问等方式,就办案中的具体问题与上级检察院办案人员研究探讨的,属于司法办案业务咨询交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指导性办案工作台账表;
  2.指导性办案立卷归档材料清单。

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导性办案工作规程(试行)(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