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导性办案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一部字〔2021〕4号
2021年11月12日
省院机关各部门: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导性办案工作规程(试行)》已经省院检委会2021年第19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导性办案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性办案工作,提高对下指导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指导性办案,是指省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的个案,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进行审查把关,提出指导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活动。
下级检察院办案人员以电话请教、检答网提问等方式,与省检察院办案人员交流咨询办案中具体问题的,不属于指导性办案。
第二条 办理指导性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工作规定进行,坚持案件化办理、实质化审查、文书化指导、档案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
第三条 办理指导性案件,应当坚持独立办案、逐级把关、分类指导的原则。对重大紧急突发案件,基层检察院可以逐级层报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会同设区市检察院同步指导。
第四条 下列案件,省检察院可以依职权进行指导:
(一)高检院或者其他省级以上机关交办、督办案件;
(二)省级以上领导批示关注的案件;
(三)通过备案审查发现处理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
(四)通过新闻媒体、来信来访等发现可能存在错误或者引发舆情关注的案件;
(五)其他有必要依职权指导的案件。
第五条 下列案件,省检察院可以依申请进行指导:
(一)请示案件,即下级检察院以院名义向省检察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二)报请审批案件,即下级检察院依照相关规定书面报请省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三)汇报案件,即下级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书面提请省检察院提出指导意见的案件;
(四)其他依申请指导的案件。
第六条 依申请指导的案件,下级检察院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十日前向省检察院报送相关材料;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不足十日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三日前报送。报送的材料包括请示报告、汇报报告等文书,副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听取汇报、研究讨论等情况记录,以及其他案卷材料。请示报告、汇报报告等文书,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争议问题、下级检察院拟处理意见、其他需要省检察院重点关注的情况等内容。
依职权指导的案件,下级检察院参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材料,或者根据省检察院业务部门的要求报送。
第七条 请示案件,由省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受理。其他指导性案件,由省检察院业务部门审查受理。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下级检察院并书面说明理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下级检察院补送或者重新报送。
第八条 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录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并立即移送业务部门办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认为属于指导性案件的,应当立即移送案件管理部门录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统一管理。
案件受理登记后,业务部门应当立即指定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第九条 承办检察官可以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听取情况介绍、复核主要证据等方式开展案件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进一步调查核实、补充证据材料。
要求下级检察院调查核实、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制作补充调查核实证据意见书,载明具体事项、调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证明内容等。
第十条 承办检察官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下级检察院拟处理意见,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审查意见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副检察长、检察长应当当面听取承办检察官汇报,经充分研究后提出指导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疑难重大复杂的,可以在作出决定前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副检察长、检察长决定,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当面汇报案件办理相关情况。向省检察院汇报案件的,应当由设区市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副检察长、检察长汇报。
听取汇报、研究讨论等情况应当全面客观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对于请示案件,承办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副检察长决定;副检察长认为案件存在重大情况的,报检察长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对于报请审批案件,承办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副检察长决定。
对于汇报案件,承办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指导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认为系重要案件的,报副检察长决定。
对于依职权指导案件,承办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副检察长决定;副检察长认为案件存在重大情况的,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三条 省检察院应当及时给出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书面反馈下级检察院。对于请示案件,应当针对法律适用作出答复意见。对于报请审批案件,应当针对报请事项作出批复意见。
对于其他指导案件,应当作出指导意见,可以在以下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一)对案件适用法律、量刑建议等提出意见;
(二)对案件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三)对需要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的事项提出意见;
(四)对法律监督、社会治理等事项提出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出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书应当包括简要的审查过程,具体指导意见及理由,以及指导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指导性意见,并在执行后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检察院;作出相关决定的,应当一并报送相关文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承办检察官应当定期了解指导性案件办理进度,并将下级检察院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副检察长、检察长。
对办案周期较长的案件,应当持续跟踪指导督办;下级检察院应当及时汇报阶段性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下级检察院拟决定不执行、部分执行指导性意见,或者超出指导性意见范围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省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
承办检察官应当立即审查提出意见,并根据本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报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副检察长、检察长决定。经审查认为下级检察院不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责令下级检察院继续执行原指导性意见。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十七条 因事实证据、法律政策、司法解释等出现变化,原指导性意见确实不能继续适用的,或者审查认为下级检察院不执行原指导性意见的理由成立的,省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意见,并书面反馈。
第十八条 指导性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情况,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
省检察院应当注意指导下级检察院及时总结提炼办案经验,并予以推广,积极培育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
省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存在理念更新、机制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醒警示,督促整改纠正,并通过业务培训、专题研讨、案件检视、情况通报等方式,预防其他检察院发生类似情况。发现办案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移送检务督察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审查同意下级检察院案件处理决定、意见的,由省检察院和下级检察院共同承担责任;不采纳或改变下级检察院正确意见的,应当由省检察院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省检察院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指导办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下级检察院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者情节,导致省检察院作出错误意见的;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拖延执行或者错误执行省检察院指导性意见,对办案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办理指导性案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完成案卡填录、文书生成、资料上传等工作。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高检院对指导性案件办理有特别要求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设区市检察院办理指导性案件的,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检察机关指导性办案工作办法(试行)》(苏检发研字[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接受案件通知书(部门受理案件用模板);
2.不予接受案件通知书(部门受理案件用模板);
3.补充调查核实证据意见书(模板);
4.审查报告(模板);
5.指导意见书(模板);
6.责令继续执行指导意见通知书(模板);
7.提醒函(模板);
8.指导性办案立卷归档材料清单。
附件一
****人民检察院
接收案件通知书
(正本)
**检**案收〔****〕**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的的法律文书(共份)、案卷材料(卷宗共册、光盘共张)等。经审核,符合《江苏省检察机关指导性办案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决定予以接收。
****年**月**日
第一联交移送机关(部门受理案件用)
****人民检察院
接收案件通知书
(副本)
**检**案收〔****〕**号
********:
****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的一案的法律文书(共份)、案卷材料(卷宗共册、光盘共张)等。经审查,符合《江苏省检察机关指导性办案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决定予以接收。
****年**月**日
第二联交案件管理部门(部门受理案件用)
附件二
****人民检察院
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
(存根)
**检**案不收〔****〕**号
案件名称
案由
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基本情况
移送文号
移送单位
批准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年**月**日第一联统一保存(部门受理案件用)
****人民检察院
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
(正本)
**检**案不收〔****〕**号
********:
你*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的一案的法律文书、案卷材料等,经审查,不符合《江苏省检察机关指导性办案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接收,原因如下:
。
****年**月**日
(部门印)第二联送移送机关(部门受理案件用)
附件三
***人民检察院
补充调查核实证据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我院指导办理的案,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补充证据。
一、补充调查的理由、调查方向
本院审查认为………
二、补充调查的主要事项和工作
根据上述情况,请你院查明以下事项,并重点做好相关工作:
1.为查明……,调取(核查、询问、讯问、梳理)……
2.为查明……,调取(核查、询问、讯问、梳理)……
3.为核实……,调取(核查、询问、讯问、梳理)……
4.为核实……,调取(核查、询问、讯问、梳理)……
三、其他工作要求
1.……
2.……
××年×月×日
(院印)
附件四
***人民检察院
***案审查报告
(指导性案件)
报送时间:
报送单位:
报送事由:
涉嫌罪名:
犯罪嫌疑人姓名:
承办人:
审查意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二)诉讼经过
(三)案件基本事实
二、市区两级院拟处理意见
(一)**区院拟处理意见
(二)**市院拟处理意见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参照高检院模板,有就写)
四、审查意见
承办人:***
××年×月×日
附件五
***人民检察院
***案指导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我院(部)于年月日收到你院(部)报送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的相关材料,承办人现已审查完毕,提出意见如下:
(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明确的结论,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开展工作建议)
请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我部。
××年×月×日
(院印)
附件六
***人民检察院
责令正确执行指导意见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
本院办理案,发现你院存在
(不执行指导意见、部分执行指导意见、错误执行指导意见)问题。现责令你院继续执行本院于年月日就案作出的指导意见,并在执行完毕后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本院。
××年×月×日
(院印)
附件七
***人民检察院
提醒函
***人民检察院:
本院指导办理的案,于年月日向你院发出指导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你院存在(司法理念更新不及时、办案机制落实不到位、法律政策理解不准确等问题)。现提示你院整改纠正,并将整改纠正情况及时报送本院。
××年×月×日
(院印)
附件八
指导性办案立卷归档材料清单
承办检察官在指导性办案结束后,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要求,将以下诉讼文书材料整理归档:
一、案件来源材料
1.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案件的文书;
2.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件;
3.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备案审查材料;
4.与案件相关的媒体报道、群众来信来访材料;
5.下级检察院请示件;
6.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批报告;
7.下级检察院的案件汇报材料。
二、案件受理材料
1.受理文书;
2.受理登记表;
3.分案登记表。
三、案件审查材料
1.审查案件材料笔录;
2.审查报告;
3.听取下级检察院情况介绍记录;
4.要求下级检察院调查核实证据的通知、记录;
5.检察官联席会议记录;
6.向领导汇报案件记录。
四、调查核实材料
1.调阅案件录音录像资料记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3.询问有关证人笔录;
4.听取律师意见记录;
5.现场勘验笔录。
五、提出指导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材料
1.对案件提出指导意见的文书、记录;
2.纠正下级检察院案件处理决定的文书;
3.对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的答复;
4.对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批案件的批复。
六、案件办理结果材料
1.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处理决定文书;
2.案件在审判环节的裁判文书。
七、下级检察院的有关案件材料
1.下级检察院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决定;
2.下级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决定;
3.案件主要证据材料;
4.案件讨论、汇报记录。
八、其他需要装卷归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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